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330號債權人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麗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麗寶青年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及其現任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債務人係短少給付何年月之服務費?復未提出與該年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189,000元相符之請款單暨發票等文件、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匯款132,795元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