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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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李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明富 律師被告 李耀進
李耀鐘 李耀隆 李宗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88,977元【計算式:土地現值總和×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000000)0/2=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鍾思賢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屏東縣長治鄉)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元/平方公尺)土地現值(新臺幣)1水源段1135地號土地389.636,9002,688,447元2水源段1137地號土地157.996,9001,090,131元3水源段1140地號土地318.756,9002,199,375元土地現值:面積×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