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弘正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24號、111年度偵字第6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弘正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又被告於移審訊問及準備程序時皆否認犯行,並聲請詰問證人,嗣於延押訊問時則改口承認犯行,並捨棄傳喚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等情,然本院考量於審理終結前仍有翻供及再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交互詰問之可能,為免被告於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進行勾串證人之虞慮,認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