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胡雅玟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 律師被告 劉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並未明確,尚待確認,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