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1號原告賓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鎮 訴訟代理人 何鴻毅 被告 李昱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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