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廖崇淵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被告 廖秀蓁
王願融 王繼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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