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 任玉鳳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瑩 被告 任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3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幣別: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一、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宜蘭市縣○○街○○號9樓之
3房屋)起訴時課稅現值為756,800元。
二、系爭土地(宜蘭縣○○市○○段○○○○號土地):61,700元(105年度公告現值)×8,559.86平方公尺×601/100,000(被告應有部分)=3,174,142元
三、756,800元(系爭建物)+3,174,142元(系爭土地)=3,930,942元×1/3(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應有部分1/3)=1,310,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