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建能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建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建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