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子瑤 、 邱築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邱築意」與「 邱筑意 」戶籍謄本不一,請 陳明 正確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