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玫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美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椉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新北市○○區○○街○○號」之釋明文件。(如相對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