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鄭緯綸 被告 張博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博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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