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許善齊 被告 胡卜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8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彥君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