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鄭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圻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賴俊圻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