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秩序抗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101年度秩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被移送人 鄧銘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101年度六秩字第6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我因為一時好奇,而特別到田中間去嚐試吸食接著劑,是做農的人發現,警察有來問我有無施用,我有承認,我知道錯了,也很後悔,但我不知道後果這麼嚴重,會被罰這麼多錢,但我沒有傷害別人,也沒有破壞公物,我目前沒有工作,吃住都靠家裡,只在自家村內偶爾幫忙務農雜工,生活開銷已經很吃緊,實在無力支付龐大罰金,希望法官能夠重新考量我經濟貧困和初犯的立場上,判我最低罰金,我保證日後絕不再犯等語。
二、本院普通庭認定之事實及證據與斗六簡易庭裁定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三、抗告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之事實,甚為明確,本院斗六簡易庭依據上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本院普通庭審酌抗告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原裁定裁處抗告人10,000元罰鍰並無過當。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處分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普通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棋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