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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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杰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興義 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張景耀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4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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