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82號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忠勝 律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告 黎家均 原住000-0000STEELESAVEWNORTH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巫清榮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684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巫清榮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訴外人 巫榮洲 邀同被繼承人巫清榮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2月間向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借款新臺幣(下同)76萬元,並以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約定分期付款共計86萬520元,分60期,每期支付1萬4,342元,嗣南山人壽將前開債權讓與予原告後,巫榮洲即未按期繳納,尚積欠原告本金2萬8,684元。又巫清榮已於98年9月7日死亡,被告為巫清榮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車輛動產抵押暨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還款明細、債權計算書、巫清榮繼承系統表、巫清榮除戶謄本資料附卷,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巫清榮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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