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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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06號
上訴人 何仙誥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大內區公所等二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徵收裁判費1,000元在案,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