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09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 謝王阿桃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如附表所示裁決日期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共計25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
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為實體上之審查;又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有明定,故受處分人自應於上開規定之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異議,即於法不合,且此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再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此項條文所稱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業經修正為「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此在途期間標準漏未一併修正)第12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一、㈡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
二、次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舉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逕行舉發者,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30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第1款、第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關於裁決書之送達,得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於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第73條為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74條亦分別規定甚明。故逕行舉發者,舉發機關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合法送達舉發通知單,而受處分人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自得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
三、又按民事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依民國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此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悉其內容,故特設此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行政程序法雖未如前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138條第2項規定,但基於保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
四、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之住所地址(即戶籍地)於89年3月27日起遷入迄今,均設於「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下同)永德里19鄰長安街267巷13號4樓」乙節,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而本件原舉發、處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填製如附表所示通知單、裁決書後,將之送達的處所亦均為「臺北縣蘆洲市○○里○○街○○○巷○○號4樓」等情,亦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25紙附卷可佐;再觀諸如附表所示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送達證書之記載,郵政機關人員將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於上址時,均因未獲會晤受送達人本人,又無得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等代收人員為收受,則原舉發、處分機關依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將如附表所示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寄存於「蘆洲中原路郵局」,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上址門首,另1份置於該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亦有前揭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25紙、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證書25紙可憑;茲異議人之住所地既自89年3月27日起迄今,均設於臺北縣蘆洲市○○里○○街○○○巷○○號4樓,業如前述,則原舉發、處分機關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後,將該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至「臺北縣蘆洲市○○里○○街○○○巷○○號4樓」,此址核為斯時異議人之戶籍地住所無誤,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於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及第73條為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本件確已使異議人居於可瞭解之地位,應認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合法,即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業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送達時間起經加計經過10日生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效力(從而,異議人於應到案期日前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自得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又按汽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99年2月23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下同〉欄位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住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另第6點規定:「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通信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是受處分人倘有遷徙住所事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住址或通信地址變更異動,否則其片面遷徙住所,未辦理異動,亦未陳報新址,交通監理機關除透過戶役政系統查詢其戶籍地址外,如何能得知受處分人住所已變更之事實,自僅能就受處分人原登記地址或透過戶役政系統查知之戶籍地送達文書,此時倘受處分人仍無從親自收受文書,其不利益自歸由未陳報新址或申請地址異動之受處分人承擔;茲本件原舉發、處分機關送達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時,異議人戶籍地係設於「臺北縣蘆洲市○○里○○街○○○巷○○號4樓」,已如前述,而本件異議人之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之駕籍登記地址亦登記為「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且未記載有其他住居所、就業處所或通信地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參,是異議人顯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戶籍地址以外之其他通信地址以作為送達處所,則縱若異議人尚有其他實際居住處所地址或通訊地址,然其既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尚不能謂原舉發、處分機關有未盡本件文書應受送達處所之查明義務,且異議人亦未陳稱有其他實際居住處所而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或有其他通訊地址之情,此有異議人陳情函及異議函各
1份在卷可佐,從而,原舉發、處分機關委託郵政機關所為之送達,合於行政程序法關於文書送達之規定,不論異議人有無實際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該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均已依寄存送達之規定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併此敘明。
五、末查,原處分機關址設「新北市○○區○○路○○○巷○號」,而異議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鄰○○街○○○巷○○號4樓」,則依首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相關規定,異議人聲明異議之期間,雖仍應依如附表所示裁決書送達時間經加計寄存送達10日暨聲明異議之20日法定不變期間、2日在途期間等始為聲明異議期間之末日,然異議人乃遲至100年8月16日始以「陳情函」之名稱為本件聲明異議,經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函覆後,又於
100年9月20日為聲明異議,此有卷附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100年9月6日 高泰業 字第1000002235號函、異議人陳情函、異議函狀上所載發文日期、傳真日期及所蓋原處分機關收文日期戳印可稽,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顯已逾聲明異議之期間,該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程序上既已不合法,其所提異議理由,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
六、從而,本件異議人於合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後,逾20日之聲明異議期間始為本件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裁決書送│舉發單位│舉發通知單│舉發通知││││││││達之時間││案號及應到│單送達之││││││││及情形││案時間│時間及情│││││││││││形│├──┼─────┼────┼────┼────┼─────────┼────┼────┼─────┼────┤│?│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504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2車│年7月29日15時02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9日15│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27504號││││││時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 林分 │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AQ│27日│11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63412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9車│年7月29日16時32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29日16│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Q063412號││││││時3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397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2車│年7月22日20時8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2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27397號││││││時8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FQ│27日│11日(裁│公路龍潭│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4092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9車│年7月22日23時24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2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Q014092號││││││時24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龍潭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5│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BP│27日│11日(裁│公路楊梅│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30363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8車│年7月22日20時34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22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30363號││││││時34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楊梅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6│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404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1車│年7月22日23時38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2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27404號││││││時38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7│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9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FP│27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7376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1車│年7月21日19時33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21日19│道)│過違規地點,應通知││路警察局│P027376號││││││時33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9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8│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AP│27日│26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3606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6車│年7月11日20時50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11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13606號││││││時50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9│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AP│27日│26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3580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6車│年7月8日13時57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8日1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13580號││││││時57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0│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BR│27日│26日(裁│公路後龍│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09535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9車│年7月4日16時20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4日16│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R009535號││││││時20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後龍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1│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AP│27日│26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13559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6車│年7月6日8時19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6日8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13559號││││││19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2│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AQ│27日│26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62557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10車│年7月4日17時17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4日17│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Q062557號││││││時17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3│北監自裁字│98年5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6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1月│││第裁40-ZBP│27日│26日(裁│公路楊梅│公路不依規定繳費(│3日寄○○○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30089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於蘆洲中│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7│(第7車│年7月4日16時51分│原路郵局│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4日16│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路警察局│P030089號││││││時51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8月25日止未補繳)││隊楊梅分│97年12月2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4│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AQ06│16日│11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0264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1車│年6月24日20時52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24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60264號││││││時5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5│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FP02│16日│11日(裁│公路樹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6073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1車│年6月17日1時15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F│原路郵局│││││月17日1│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26073號││││││時15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六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樹林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6│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AQ05│16日│11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9901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1車│年6月16日20時33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16日20│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59901號││││││時33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7│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8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AP01│16日│11日(裁│公路汐止│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3178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6車│年6月16日19時48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16日19│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13178號││││││時48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8月10日止未補繳)││隊汐止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8│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BQ01│15日│26日(裁│公路造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8648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4時37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8日4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18648號││││││37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造橋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19│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CQ01│15日│26日(裁│公路后里│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7981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3時32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8日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17981號││││││時32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安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0│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DP01│15日│26日(裁│公路斗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4933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2時41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D│原路郵局│││││月8日2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14933號││││││41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四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斗南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1│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CR01│15日│26日(裁│公路員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5592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2時59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8日2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R015592號││││││59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員林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2│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AQ05│15日│26日(裁│公路泰山│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9587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10車│年6月8日5時26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A│原路郵局│││││月8日5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59587號││││││26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一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山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3│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BP02│15日│26日(裁│公路楊梅│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9076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7車│年6月8日5時5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B│原路郵局│││││月8日5時│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P029076號││││││5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二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楊梅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4│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CR01│15日│26日(裁│公路員林│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5588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8車│年6月7日23時49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7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R015588號││││││時49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員林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25│北監自裁字│98年4月│97年7月│國道高速│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98年4月│交通部臺│內政部警政│97年10月│││裁40-ZCQ01│15日│26日(裁│公路后里│公路不依規定繳費(│20日○○○區○道○○○道公路│27日寄存│││7979號││決書誤載│收費站南│卡片餘額不足)(97│存於蘆洲│高速公路│警察局公警│於蘆洲中│││││為97年6│(第8車│年6月27日23時16分│中原路郵│局國道公│局交字第ZC│原路郵局│││││月7日23│道)│過違規地點,經通知│局│路警察局│Q017979號││││││時16分許││補繳,繳費期限97年││第三警察├─────┤│││││)││7月25日止未補繳)││隊泰安分│97年11月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隊協助舉│日前││││││││條例第27條第1項)││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