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始行向臺灣雲林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狀而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