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50號
原   告 麗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朝陽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05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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