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02號上訴人 王玉玲 被上訴人 黃炳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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