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瀞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瀞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該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許瀞文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5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自108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原刑滿日期為111年2月28日,嗣於110年12月18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聲請人固於110年12月17日發函為本件聲請,然本院刑事庭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後始受理本案,依上開說明,受刑人已無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