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永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曾永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