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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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星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星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星辰前經本院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第6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同法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既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至108年3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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