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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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0號聲請人甲○○原名 楊仲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之薪資收入來源、數額暨其證明。
二、聲請人主張租用門牌號碼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6樓房屋之租賃契約以及繳納租金之證明。
三、聲請人所列必要支出每月膳食費新臺幣(下同)4,800元、交通費3,500元、電信費2,485元、保險費2,000元、衣著費3,000元、教育費760元至1,000元之證明。
四、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