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1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0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