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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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錡權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錡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2年10月17日補充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劉錡權之同居人,嗣上訴人於102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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