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馮雲屏
吳心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