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6號原告晉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柳文 被告 陳俊 中原告與被告 陳俊中 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不得執本院88年度票字第1502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本票,其中第二項其訴訟利益實質上涵蓋於第一項請求之中,故不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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