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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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旅行證編號
巷1號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