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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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姿樺│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7856元││0月24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姿樺│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984元││0月24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7號)
(一)債務人陳姿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3日止累計29,099元正未給付,其中10,840元為消費款;18,259元為循環利息(2008/2/12~2018/10/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