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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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21號聲請人 葉敏綺 受監護人 葉秋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須詳載該不動產之地(建)號,並提出該不動產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有何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呂慶安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葉秋德之不動產同意書。
三、說明受監護之人葉秋德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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