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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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錢素雲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錢素雲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附表:
一、錢素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財政部國稅局個人財產歸戶資料。
二、錢素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錢素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