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瑞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瑞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簡瑞春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63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 王贊藤 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及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居無定所,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判決刑度甚重,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及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
107年10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坦承犯行,且依證人王贊藤之證述、酒精測定紀錄表、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書暨傷勢照片、現場蒐證照片、王贊藤病歷資料及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月17日宣判,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復參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居無定所之情形,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執行之必要,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司法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國家刑罰權處在無法得以順利實現之情況下,對被告之羈押處分仍符合比例原則,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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