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85年1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計帳消費,並約定每月2日清償消費款,遲延履行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起週年利率18.98%(日息萬分之5.2)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同條第4項規定,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除按週年利率18.98%(日息萬分之5.2)計收循環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20%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於93年2月起未依約定日繳款,故尚欠債權人自帳單列印日起之本金新臺幣245,21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