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3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8,914元未給付(其中41,567元為消費款;27,347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10日起至94年11月10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年2月7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9,919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1,567元│99年3月1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49,919元│95年2月8日起至│百分之18.25│95年3月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