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 廖恒鑾
廖素娥 廖朝欽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廖素靜 等人間分割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 林清林 已於110年4月9日死亡,請提出林清林(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其手工全戶手抄戶籍謄本(請勿縮印),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查明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另需具狀追加林清林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