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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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 李美姬 被上訴人 傅奕淵
傅正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
0年3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已於同年4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