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逸璇義務辯護人林詩元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鄭富容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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