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聖凱 律師複代理人 洪柏鑫 律師被告 劉誌喬 被告 劉誌文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雖於110年5月10日辯論終結,惟被告劉誌喬當庭提出被告劉誌文之屏東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並稱被告劉誌文車禍之故無法到庭,查本院認被告劉誌文於上開期日未到庭核有正當理由,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定110年6月18日上午10時再開辯論,請被告劉誌喬、劉誌文務必到庭,如其中一人無法到庭,亦可簽署委任狀,委由另一人到庭,以利本件審結。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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