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428號再抗告人 陳宗瑩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7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提起抗告、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陳宗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蔡新毅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