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7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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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726號上訴人 李長 原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93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507、17641、284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上訴人 李長原 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3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判決,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周政達法官蘇素娥法官林婷立法官錢建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