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楊郡慈 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
朱怡瑄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政治經濟發展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相對人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相對人之全體董事有何客觀上均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三、陳報相對人最新財產情形,並提出相對人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賸餘財產清冊及其事證。
四、請陳報聲請選任清算人之候選名冊,並提出該人願任清算人之同意書。又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另陳報倘若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而本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時,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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