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小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小字第43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潘昭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帳戶明細、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
公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
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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