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578號債權人 鍾譽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1、按民國110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
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2、釋明請求請求利率20%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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