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73號原告 張淳蓁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大樹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昭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民國111年9月2日前,提出原告109年9月、10月份之薪資明細,並說明扣薪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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