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
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
⒉請重新申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及消債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⒊聲請人98年度1月迄今薪資或其他收入、補助等證明文件(除
轉帳證明外),並請說明如現無業,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為何?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如無償債來源者,是否仍聲請更生?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
單位及投保金額)、9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⒌長女 宋婉君 及受扶養人 宋婉旖 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陳明其對家計之負擔方式。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⒒請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
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⒓請說明擔任宋婉君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借款及保證
契約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如已逾期且經高雄銀行追償,則現積欠本金為若干?請提出債權額存在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