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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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債權人請求按月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