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3號聲請人 廖能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明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陳明孝部分,含他項權利登記部)。
㈡對債務人「陳明孝」之債權證明文件(需形式上得以認定,聲
請人所提出證物3無從形式認定,證物4、5之債務人為第三人 陳岳鴻 ,均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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