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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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 賴政義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因與相對人 黎氏秋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明另一抵押權共有人 黃綉絹 有無併同聲請?如其他抵押權人同意行使抵押權,應提出經全體抵押權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債權證明文件。(★共有抵押權之處分,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三、提出抵押債權業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聲請狀載明雙方約定於112年1月3日償還,目前尚未屆至)。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1799地號,同段292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黎氏秋珊個人全部)。
五、確認聲請拍賣附表所載「大鄉村」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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